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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苏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二
2019-12-06 13:24: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常熟市某铜门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1日,钱某为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葛某为公司表面处理车间主任。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钱某、葛某在未设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氧化、清洗等表面处理并放任清洗废水横溢,经车间外侧排水沟流入长江支流白茆塘。经常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4#清洗槽2内槽液中pH值为2.89,总铜、总锌、总镍浓度分别为122mg/L、7.25 mg/L、0.029 mg/L。9#鸭舍西侧排水沟(厂区内)沟道水中pH值为6.53,总铜、总锌浓度分别为296mg/L、2.0mg/L。

  【检察履职情况】

  常熟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常熟市某铜门窗有限公司、钱某、葛某污染环境案后,认为常熟市某铜门窗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为确定该案环境损害后果,承办人勘察了污染现场,询问了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委托环境损害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最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人民币133675.72元。

  常熟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30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常熟市某铜门窗有限公司承担133675.72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之后的法庭审理中,常熟市某铜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污染环境行为认罪悔过,并全部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将十三余万元赔偿款汇入常熟市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环境修复,并在苏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发布意义】

  常熟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注意到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雇佣工人较多,该企业也在准备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最重要的是企业有改造升级污水治理设施的意愿和能力。承办人在勘察现场、询问当事人、证人时,尽量避免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并多次就污水治理的技术性问题咨询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和措施,并宣传相关环保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目前,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恢复生产。

  常熟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既依法制裁违法企业,让其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法律责任,又督促企业改造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其恢复生产经营,维护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