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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苏州市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一
2021-11-26 10:02: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包含他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0万余条。2020年3月19日,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QQ传输文件的手段,向他人出售包含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7000余条,获利10000元。2021年3月24日,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曾某某被送往监狱服刑。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检察日报正义网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曾某某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民事主体的信息长期遭受侵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25日,本案在某监狱进行了视频庭审。针对曾某某认为其已承担刑事责任且被罚没财产,对需另行承担民事责任表示不解与抗拒的情况,检察官在庭审现场从法律法规、其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后曾某某当庭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并表示愿意赔偿公益损害,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2021年7月15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某已将1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支付至苏州市消费诉讼公益资金专户。

  【发布意义】

  本案是苏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等考量,在曾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曾某某认为其已承担刑事责任且被罚没财产,对需另行承担民事责任表示不解与抗拒的情况,检察官在庭审现场从法律法规、其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取得良好庭审效果。前期,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与法院、市场监管、消保委等职能部门联合设立苏州市消费诉讼公益资金专户,明确公益金的来源不限于食药领域侵害消费者权利案件,还包括维护消费者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可以在侵权人将赔偿金转入公益金专户或法院将执行到账的款项转入公益金专户的三年内,提出赔偿款项的申领请求。这一创新举措解决了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公益损害赔偿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等难题,保障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公益目的。

  编辑:管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