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通过检察建议治理就诊者信息“黑色产业链”
【基本案情】
陶某某系某陪护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某人民医院的护工,2017年以来,长期利用在该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获取就诊者的个人信息,非法开展非急救患者转运业务。陶某某在与殷某某争抢生意时将殷某某打伤发生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而案发,进一步调查发现,殷某某与该医院ICU的保洁员李某某内外勾结,李某某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帮助殷某某派发小广告,将获取的就诊者个人信息售卖给殷某某,殷某某获取就诊者的转运信息谋取非急救转运暴利。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在医疗转运过程中死亡。被害人使用的转运车辆并非正规的非急救转运车辆,可能涉嫌非法营运。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转运被害人的车主陶某某系某人民医院骨科护工。陶某某能在工作中获取就诊者信息,就注册公司从事非急救转运生意。经进一步排除关联案件发现,“黑救护车”车主因争抢非急救转运生意曾发生多起故意伤害案件。因为国家在非急救转运行业尚未专门立法,“黑救护车”处于行政管理的真空地带。“黑救护车”车主非法获取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后能谋取非急救转运暴利。陶某某曾与殷某某争抢非急救转运生意将殷某某打成轻伤二级。而殷某某还与该医院ICU病房保洁员李某某相勾结。李某某帮助殷某某在病房派发小广告、售卖就诊者信息给殷某某帮助殷某某招揽非急救转运生意。还发现陶某某、殷某某利用获取就诊者信息的先机优势,与正规非急救转运车经常发生纠纷,抢占非急救转运市场。检察机关认为某卫健委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被人泄露和利用,危害就诊者信息安全。同时某运管处对“黑救护车”的非法营运活动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非急救转运市场秩序混乱,多次发生刑事案件。“黑救护车”的泛滥,侵犯了就诊者的隐私和生命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5月8日,检察机关向某运管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医院及周边依法履行非法营运的监管职责,加强与卫健委、交警等部门的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收到检察建议后,某运管处对涉案人员陶某某、殷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联合公安、旅游、城管等部门组织开展了针对医院周边街道主要路口及人员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打击了非法营运的嚣张气焰。
同时,检察机关向某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对工作人员是否非法参与非医疗服务推介活动,侵犯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所属护理公司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某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辖区医院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开展整治培训17次,教育1399人,排查240个重点科室,2127个重点岗位,医院实施重点岗位换岗42人次,对自查发现的部分社会人员从事非法非急救转运业务,通过谈话、禁止车辆进入医院等手段,进一步规范非医疗服务行为。督促陶某某所在的某陪护服务有限公司与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在陪护工作中发现泄露病人信息的进行罚款。李某某所在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李某某做开除处理,并告诫全体员工务必做到保守就诊者信息。
【发布意义】
确保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就诊者生命健康安全。“黑救护车”为获取转运暴利获取了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开展非急救转运,不仅扰乱了非急救转运服务的管理秩序,还容易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社会问题。转运途中因不具备急救的专业人员和设备,就诊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救助。
为排除某运管处的畏难情绪,检察机关主动将陶某某和殷某某非法营运的相关证据固定,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推动某运管处执法查处,有利打击了“黑救护车”的嚣张气焰。针对某卫健委只能管“救护车”,不能管 “黑救护车”的现实困难,检察机关提出完善管人的相关制度。阻断“黑救护车”获取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源头,将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留在医院内,将“黑救护车”拦在医院外。有效整治了医院劳务派遣人员通过泄露就诊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牟利的行为,保障了就诊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