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祥去世后,其子周某通过查询周某祥生前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从中选取了2010年7月30日严某向周某祥账户转入50万元的交易记录,以此为内容拟定了1张出借人为严某、借款人为林某、借款金额为50万的虚假借条,该借条由林某亲笔书写并签名。之后周某联系严某,由严某将其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户向周某祥账户转账汇款的50万元电子凭证打印出来作为虚假借款的证据。2011年3月31日,严某向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林某归还借款,致使法院依据虚假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运用同样作假手法,周某通过查询周某祥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从中选取了2010年7月16日、7月20日其岳父周某民向周某祥的账户分2次共转入40万元的交易记录,以及2010年11月5日周某民向周某祥账户转入76万元的交易记录,以此为内容拟定了2张出借人为周某民、借款人为林某、借款金额共计116万的虚假借条,该2张借条由林某亲笔书写并签名。之后周某联系周某民,由周某民提供该3笔转账汇款的业务凭证及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作为虚假借款的证据。2011年3月31日,周某民向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借款,致使原审法院依据虚假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至此,上述2份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周某祥生前与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166万元。
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姑苏区检察院民行部门依据新民诉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依法开展调查:排查拟调查人员名单,深入公安刑侦大队、姑苏区法院等部门,调阅卷宗、银行帐户记录、调解书、判决书等资料,依托刑侦大队取证和技术支持,进行人员行踪追查、人口信息查询等,最终确定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的2份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系虚构,主要证据系伪造,林某与严某、周某民之间的诉讼系虚假诉讼,涉及4名被害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与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该案件暴露出的法院诉前调解审查不严、过分强调私权自治等情况,姑苏区检察院先后向姑苏区法院发出两份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区法院经审委会决定依法裁定再审,并于2013年11月15日再审判决撤销虚假诉讼所涉的2起民事调解案件;12月4日区法院分别对林某、周某民、严某处以罚款5000元至20000元的处罚;周某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本案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姑苏区院成功办理的2起虚假诉讼案件,在此基础上,该院在区政法委的支持下,会同区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签署《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实施意见》,不断完善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