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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关某某、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4-11 14:55: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关某某与付某某经预谋,明知其销售的心形粉色减肥糖果片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约定购进上述减肥食品后分别销售,均分获利。经鉴定,上述心形粉色减肥糖果片检出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二人通过淘宝、微信等渠道,以每粒人民币5至8元的价格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上述减肥食品共计8700余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90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

  2021年9月7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提前介入关某某、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指导侦查方向。2021年9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在正义网公告了该案的相关情况,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关某某、付某某主要通过微信与下家联系销售涉案心形糖果片,聊天记录显示的交易内容可能存在退货、刷单、部分非涉案心形糖果片等情形,如何认定二人实际销售的含西布曲明成分心形糖果片数量和金额,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电话联系下家收货人员核实购买记录,另一方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话内容、订单号、付款记录等,扣除重复计算情形,最终认定关某某、付某某二人共计销售粉色心形减肥糖果片8700余粒,销售金额合计59000余元。

  承办该案的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关某某、付某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危害他人健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1年11月29日,吴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关某某、付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关某某、付某某共同承担其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人民币590000余元。

  2022年6月28日,吴江区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15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关某某、付某某向吴江区检察院指定的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共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90000元。

  经吴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审查,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的赔偿金符合《吴江区消费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因此指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专门账户为被告缴款账号,经受害人申请、检察机关联合其他监管单位审批,可向受害群众发放赔偿金。

  【发布意义】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违法行为人通过互联网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全国多地消费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对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的同时,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予以警示,以遏制、预防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公益诉讼赔偿金可缴入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用于被害群众的救助性赔付,使被害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编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