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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虎丘区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司法救助案
2023-04-11 14:58: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害人徐某某被以传授炒股知识为由拉入某微信群,在扮演“老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的黄某某等人诱骗下,下载 “达沃斯虚拟货币”APP,后在平台少量投资盈利的诱惑下,持续转账“投资”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同年6月20日,因平台不能提现,也联系不上对方,徐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7日抓获黄某某等三人。2021年1月4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冻结的银行卡内资金发还被害人。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履职

  2020年11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以被告人黄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徐某某来信,反映其被骗后面临房贷和银行催款等多重压力,身患肿瘤需要手术治疗,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害人徐某某展开救助。

  多方联动开展多维司法救助。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高效联动,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徐某某,及时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帮助被害人尽快重回正常生活轨道。在被害人即将做手术前,申请救助金快速发放,释放司法温情;联系被害人所在社区、妇联以及医疗机构等,为被害人提供帮助,促推社会救助;考虑到被害人精神状态,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精神干预。经跟踪回访,被害人肿瘤手术顺利,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积极推动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11个,分别有数元到两百余万元不等余额,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各个银行账户的余额来源,并根据扣押、冻结财物的不同性质,依法提出不同处置意见:一是关于权属明确的14万元,系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时发还被害人;二是关于扣押的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的10万元现金,积极贯彻民法典“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以优先弥补被害人损失,以解被害人燃眉之急;三是关于涉案银行账户内其他权属不明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优先、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的处理意见。

  解决堵点为被害人全额挽损。因涉案银行卡数量较多,且被全国多家公安机关轮候冻结,法院判决“冻结的银行卡内资金发还被害人”不具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经分析有一张卡系被告人控制的诱饵卡,卡内余额并非来源于被害人,其余银行卡均涉及到其他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在充分考虑和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下,虎丘区检察院推动形成财产处置共识:按照被害人被骗转入各银行账户资金等额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控制的诱饵卡账户予以返还。后虎丘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成立追赃小组,协作配合,跟踪财产返还进度,通过加强与外地侦办机关、涉卡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对徐某某款项的先行处置,相关钱款顺利逐步陆续发还给徐某某,2022年8月最后一笔30余万元款项发还,追赃挽损工作完成。

  三、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自行调查职能,查明涉案财产性质。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前提是有涉案财物可处置,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快速转移资金,容易出现案子办了,但无涉案款物发还,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的情况,犯罪侵害的法益不能修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应充分发挥职能,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自行调查,尽早锁定犯罪分子财产线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等,并查明财产来源、性质,为后续涉案财产依法处置打下良好基础。对于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发还被害人。

  2.贯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优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故在被害人因诈骗遭受损失下,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贯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提出优先发还被害人的处理意见,优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同理,对于确系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但无法查明被害人权属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要优先、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3.对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致贫的被害人,积极开展多维司法救助。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手段变化多样,“炒股投资”型电信诈骗迷惑性更强,被害人往往基于“投资致富”的心理,警惕性降低,短时间内被骗大量资金,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当涉案财产处置无法修补法益所遭受创伤时,可以通过上下联动、与社会其他单位协作等方式,对“因案致贫”的被害人从经济、心理等方面多维度开展救助,释放司法温情,帮助被害人脱离困境,尽快回归正常生活,重塑安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编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