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苏州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从事机械加工、金属蚀刻生产,明知金属蚀刻产生的废液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含重金属的蚀刻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接采用简易管道接至车间旁的卫生间大便池,通过卫生间下水道直接排入外环境,非法排放的废水对周边地表水造成了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其排放的废水PH<1,且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镍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据《污染环境损害数额技术论证专家意见》确定,根据本案中废水排放方式及影响程度,建议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取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为宜。综上考虑,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确定为13180元(109.7/吨×4.5×26.7吨)。并确定本案调查取证及专家评审等费用,合计为10000元,列入事务性费用。
案件结果: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苏州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从事机械加工、金属蚀刻生产,明知金属蚀刻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含重金属的蚀刻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接采用简易管道接至车间旁的卫生间大便池,通过卫生间下水道直接排入外环境,非法排放的废水对周边地表水造成了污染。
根据检测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2月28日作业点卫生间东废水样品,编号FS-17-0352,黄色无味,pH值1.98 ,六价铬为0.066mg/L,镍6.12 mg/L,铬4.77 mg/L;作业点卫生间西废水样品,编号FS-17-0353,黄色无味,pH值1.92 ,六价铬为0.100mg/L,镍4.69 mg/L,铬9.83 mg/L;作业点蚀刻机废液样品,编号FS-17-0354,褐色无味,pH值<1 ,六价铬0.134 mg/L,镍27.7 mg/L,铬27.6 mg/L;作业点蚀刻机管道废液,编号FS-17-0355,褐色无味,pH值<1 ,六价铬0.143 mg/L,镍33.8 mg/L,铬29.7mg/L,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镍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经专家组评审,环境损害数额确定为23550.7元。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苏州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全额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经人民法院公告后,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苏州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将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通常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予以追诉,同时也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数量众多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社会共公利益受到损害,但极少有公益组织或机关单位会主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而基层检察院通过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更容易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积极的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适时的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向社会公告,督促相关组织或机关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无相关组织或机关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筑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