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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须知
2018-12-18 16:20: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问题1:当事人对哪些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问题2: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能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调解书的前提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若调解书仅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则检察机关应向法院发出一般检察建议。

  问题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能否申请监督?

  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问题4:当事人对行政案件申请监督,有无时间限制?

  答: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问题5: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应由哪个检察院的哪个部门受理?

  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问题6: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问题7:对于哪些申请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

  (八)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九)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十)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问题8: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是否意味着必然作出监督决定?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开始对案件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受理通知书》不表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错误,也不代表检察机关将必然作出监督决定。

  问题9: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期限是多长?

  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存在中止审查情形的,中止审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问题10:出现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问题11:出现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问题12: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是否组织开庭?

  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但人民检察院不是审判机关,不组织庭审,也无权直接改变原审裁判结果。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