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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苏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郑某与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023-04-11 14:59: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1日,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郑某夫妻二人起诉至苏州某基层人民法院,称:王某分别于2015年分四次向杨某借款共计112.5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2017年4月14日,该基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王某应归还杨某借款本金112.5万元;王某与郑某于2014年5月6日登记结婚,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郑某应共同偿还债务。郑某不服,认为该债务是王某个人债务,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9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认为郑某未能就涉案借款非用于共同生活进行充分举证,故维持原判。

  二、检察履职

  案件来源。2019年,郑某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其与王某系形式婚姻,未共同生活,且该借款发生前,双方已在商谈离婚事宜。该借款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王某个人债务。

  调查核实。苏州市检察院受理郑某监督申请后,从资金流向、关联案件、婚姻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一是连续追踪银行流水查明资金流向,查清杨某转入王某银行账户的借款,大部分转入王某母亲银行账户并用于电子期货交易,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调取郑某三次起诉离婚诉讼案卷,查明郑某在涉案借款发生五个月前即通过短信方式向王某提出离婚,并多次洽谈离婚事宜,而王某向杨某借款发生在2015年7月至11月之间,此期间缺乏夫妻双方经济上相互依靠扶持以及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三是了解郑某实际居住情况,查明其婚内单独租房居住的事实。综合王某与郑某2014年5月6日结婚,7个月后提出离婚,双方未一起生活的情况看,郑某对王某借款行为并不知情,其关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监督意见。2021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杨某借款由王某转入其母亲电子期货交易账户,并未用于和郑某的家庭生活中,且借款发生前郑某已向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夫妻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夫妻状态,经济上和生活上缺乏夫妻相互扶持和依靠,没有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基础,故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112.5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错误。

  监督结果。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撤销原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归还杨某借款112.5万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唯一标准,应把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以“身份”进行法律推定,为外在判断的简单途径,不能理解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素是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有新证据证明债务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存续状态仅为形式存续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监督。

  2.判断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结合多方面证据综合确定。以身份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普遍情况下,证明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多方收集证据,如借款资金流向,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如夫妻婚姻情况,借款发生时是否同住,是否处于离婚手续办理过程;如家庭经济负担情况,经济上是否相互扶持、依靠,有无共同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而综合、全面认定,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