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宋某某经营XX传媒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定位软件隐匿真实地址,培训旗下主播和运营通过微信、抖音,以发裸照、视频、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虚假网恋为由,诱骗被害人打赏礼物,被害人打赏满一定数额礼物后,主播和运营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和被害人见面。被害人在直播间的打赏钱款被抖音平台扣除一半后的款项以及微信转账的钱款,由主播分成40%至50%,运营分成20%至25%,剩余归宋某某所有。经鉴定,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宋某某伙同旗下主播、运营共骗取12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161.7元。
二、检察履职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手段、犯罪对象进行分析,认为本案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应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选取作案目标,并非是针对特定对象开展诈骗,而是先通过发私信、点赞等方式广泛选取诈骗对象,将这些被选取对象吸引至自己公司主播直播间之后,再锁定这些被选取对象中出手大方阔绰的人员实施诈骗,同时,被害人在线上平台进行打赏、通过微信进行转账,线上交付财物。本案的诈骗过程与其他电信诈骗案件相同,对象都是从不特定到最终特定,且具备非接触性特征,应认定为电信诈骗。
精准认定犯罪数额。犯罪数额对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而本案抖音平台打赏抽成50%,导致被害人实际损失与被告人一方违法所得存在较大差距,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使用平台技术条件及用户资源,通过打赏、结算、首页推荐等多项服务获取人气以及打赏。主播基于平台的服务内容,在获取直播收益后将相应的服务费用按照约定比例与平台分成,实质上是对自己所获收益的分配,属于赃款的处置行为,应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即全部打赏金额作为本案的诈骗数额。
积极推动全额退赃。检察机关从提前介入环节到审查起诉环节,全流程积极推动被告人退赃退赔,最终实现全额追赃,被害人损失全部得以挽回。在追赃挽损过程中,部分被告人提出平台扣除手续费不应由其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异议,检察机关一方面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与辩护人、值班律师就案件定性、诈骗数额认定、量刑建议等充分交换意见,取得辩护方的认可,共同引导被告人对退赃数额予以认可。在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下,10名被告人自愿全额退赃退赔,退赔率达100%,12名被害人损失均已挽回。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整治“黑灰”产业链条。随网络发展,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较强迷惑性、引诱性和危害性。在办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抽丝剥茧查明事实,区分行为性质,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精准惩治犯罪行为。
2.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全流程促进退赃退赔。追赃挽损是打击财产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诈骗等财产犯罪案件时,要做好释法说理,将认罪认罚制度与追赃挽损相结合,最大化实现追赃挽损,全力挽回被害群众损失,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