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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工作报告
2017-01-22 10:46: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17118日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闵正兵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年全市检察工作回顾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苏州改革发展大局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为苏州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促进平安苏州建设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824人,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1234015345。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犯罪,共批准逮捕4184人,提起公诉7377人。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严格依法审查,妥善办理了全最大的棉花走私案海关总署挂牌督办的走私成品油系列案件、阎正祥特大贩卖毒品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组建保护知识产权办案组、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台案例指导制度等,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共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44人。切实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走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提起公诉此类犯罪案件108204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和市场竞争秩序。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非公企业18条意见,严厉打击各类侵犯非公企业的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成功为被害单位追回损失7000余万港元。 

突出民生导向,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惩治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提起公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57102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参与网络金融、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专项治理,共审查起诉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3130人,相关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健全沿长江、环太湖环保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此类犯罪案件89168,同比上升187.1%。“垃圾倾倒太湖西山”事件发生后,市、区两级检察院迅速联合派员提前介入,破解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庭审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诈骗罪分别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6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件”之一。

强化风险防控,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三十年未检工作经验做法。常熟市检察院及时介入“违法雇佣童工”事件,督促公安机关对2名责任人立案侦查,并建议劳动主管部门对另外2雇佣童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成立由236名律师组成的11个律师库,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92件,促进信访案件依法妥善解决。结合办案撰写报送社会风险研判报告20余篇,其中关于校园贷、危化品监管的研判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苏州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促进完善了社会管理。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洁苏州建设

坚决惩处贪污贿赂犯罪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专项查案工作为抓手,既集中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又查办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4133人。其中厅、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20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的案件1522。全市两级检察院先后查处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原调研员朱春霞、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董朝文等受贿案,以及相城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受贿1000余万元的窝串案79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14亿余元,同比增长54.6%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专项查案工作,医疗卫生、教育系统,分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5291616人,有效保障了民生民利

依法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审议意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全年共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31其中重特大案件1818人。全市检察机关注重深挖刑事案件背后职务犯罪线索,在新能源补贴领域依法查办车管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窝案56人,“垃圾倾倒太湖西山”事件中2名渎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深化专业化预防,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20项,制发预防检察建议14件,被相关单位采纳。全市两级检察院报送的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均获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深入开展国企领域专项预防调查,协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9886批次,对经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5人次,均按有关规定处理,促进了廉洁准入制度的落实。姑苏区检察院濂溪清濯商标获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提升了苏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品牌效应

、不断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法治苏州建设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托苏州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积极开展刑事拘留后未提请逮捕、未移送起诉专项监督,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实时视频审查实施办法》,建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检警联络等制度。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12人;纠正遗漏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人,追加遗漏起诉的案件515人(单位),追加遗漏罪行3248书面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79次;对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裁决提出抗诉10件,建议法院再审11件。

    强化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视察苏州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提请不当60人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人员,建议收监执行32人。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监督审前未羁押、被判实刑的55罪犯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101件,累计金额283万余元。对25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232人,均得到采纳,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太仓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律师派驻看守所值班制度,努力为在押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1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针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68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6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共发出督促履职类检察建46、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9件、督促起诉意见书6。开展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试点,市检察院联合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台专门实施办法,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的监督。

    四、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规范司法

    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去年8月,根据中央和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选任标准,在市检察院、张家港市检察院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经笔试、考核等程序,遴选出第二批员额检察官。充分尊重干警分流意愿,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初步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调研期间,对张家港市检察院探索员额制改革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员额检察官430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4.3%检察辅助人员517名,司法行政人员159,检察人员向一线办案部门流动的趋势明显。

    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综合考虑人员入额、办案需求、检察权运行特点等因素,目前全市检察机关设置了120个办案组织其中检察官办案组46独任检察官74探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将部分审批权合理下放,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员额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探索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认机制,通过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评查等方式,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初步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新的办案机制运行以来,检察官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审查逮捕办理期限平均缩短了2,检察委员会强化对类案的指导

    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古城与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领域,排查公益诉讼线索63件,启动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等诉前程序36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吴江区检察院在国土资源保护领域提起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就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支付环境修复费用3000余万元昆山市检察院成功支持起诉一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的5000万余元环境修复费用已全部到帐,6名涉案人员获刑,其中渎职犯罪1人。

    五、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提升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实施方案,通过检察长党课主题党日、微型党课等活动,引导干警做到四讲四有,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出台廉政谈话、纪检约谈、司法活动专项督察等实施办法,强化监督问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自觉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涉案财物处置管理等,促进公正规范司法。相城区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院”。认真开展对张家港市、工业园区检察院的巡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提升。组织开展全员脱产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加大对干警理论和实战技能教育力度。1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4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56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

    推进司法办案公开透明依托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检察门户网站、新媒体集群等平台,公开法律文书11183份、案件程序性信息43570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08条。检察院新媒体荣获“全国检察新媒体年度贡献奖”、入选“全国检察微信二十强”,虎丘区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管理应用平台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一等奖,工业园区检察院干警王栋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入选全国检察自媒体二十强。深化社会评议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共有250案件进入公开审查程序,社会评议员对2起案件提出了不同意见,均予以采纳。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助市司法局选任70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邀请他们对13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对4件拟不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主任会议对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专题审议意见,促进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进行专门研究、专人办理,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5件、政协委员提案1,受到代表委员的好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76次,通报检察工作65次,召开企业界代表委员座谈会11次,开展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等主题开放日活动,真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了全市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五年来检察工作主要成效和体会

 

市第十五届人大次会议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争当全国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排头兵”的目标,真抓实干、奋勇争先,推动全市检察工作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为苏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五年来,全市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工作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市检察院先后出台了服务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等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和商业贿赂等专项治理,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机制日益健全。集中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等专项工作,连续三年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服务民生的举措更加扎实。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全面启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检察工作更加便民、利民。提出的预防检察建议被《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吸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我们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共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6706人,提起公诉79469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批准逮捕6396人、不起诉287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24887人,成功敦促2名潜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承办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苏州被中央政法委列入政法机关跨部门网上办案试点地区;市检察院建成智慧侦查平台并试运行,吴中区检察院研发侦查指挥突破平台,检察办案科技含量进一步增强。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迈上了新的台阶。我们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在全省率先建设刑事检察工作办案区,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场所统一建设和管理,在职务犯罪侦查、信访接待、刑事执行等环节配备“检察监督记录仪”,司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在全国率先成立检察新媒体中心,规范信息发布,探索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动检民良性互动,倒逼公正规范司法。深入持久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检察机关受理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信访逐年减少。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职的能力迈上了新的台阶。我们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检察队伍司法能力、司法形象得到新的提升。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拥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侦查监督办案能手等省级以上优秀专业人才31。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检察官、江苏“最美人物”等荣誉称号。在全国率先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工作规则、科学发展指标体系,推动基层检察院均衡发展。目前全市10家基层检察院中有5家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先进院数量和占比均居全省检察系统首位市检察院先后3荣获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并被评为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五年来,全市检察工作先后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90余次,在省级以上会议作经验交流40余次,苏州检察工作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回顾五年的历程,我们最重要的体会就是,只有把检察工作放在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在改革中破解发展难题、在探索中强化职能履行、在创新中谋求新的突破,才能使检察工作始终紧跟时代步伐、契合发展需要、体现人民利益。我们始终以服务大局为己任,自觉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确定检察工作重点,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措施,努力为苏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我们始终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司法为民作为核心立场,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破解难题的基本途径,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通过推进“智慧检察”建设,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办案、检务管理规范化水平;通过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提升检察职能履行效果,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把能力建设作为永恒的主线,着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五年来,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是市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市检察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举措还不够扎实,服务还不到位;二是检察机关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法律监督的力度、质量和效果与人民群众期望相比还有差距;三是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擅长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信息网络等领域案件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四是落实司法改革的任务依然比较繁重,检察权运行机制仍不够健全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分析,加以改进和解决。

 

2017全市检察工作主要任务

 

    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扣苏州“聚力创新促转型、聚焦富民惠民生”发展主题,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努力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实现全面提升、全国领先,为苏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围绕“两聚一高”新征程,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健全案件集中办理、执法司法联动等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各类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的犯罪,严肃查处科技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全力护航创新发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突出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生活富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保护苏州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犯罪原因分析和相关检察建议,推进完善社会管理和犯罪预防。

二是围绕健全检察监督体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提升维护公平正义水平完善对侦查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探索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重点探索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完善集信访、举报、纠错、赔偿、救助于一体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健全职务犯罪线索分析研判、侦防一体化等机制,继续深化“智慧侦查工作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升惩治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全面疏理检察监督法定职责,探索履行各项监督新职能。

三是围绕保证公正司法,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有序推进检察职业保障等配套性改革措施。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着力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制度体系。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前期工作,确保队伍思想稳定。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落实全市检察机关“互联网+检察工作”20条行动指导意见,全面启动“电子检务”工程,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是围绕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两个责任”,促进队伍纪律严明、作风清正。强化司法能力建设,重点培养一批善于办理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等犯罪案件的“高精尖”人才。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下的检察权运行和教育培训新机制,加强对员额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司法责任制办案模式下的流程控制和监督制约,完善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协同监督机制。深化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及时传递苏州检察好声音、法治正能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的决议聚焦检察工作的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努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创新业绩、实现新发展,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国梦的苏州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刑事检察职能:主要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审查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通过预防调查、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此处为狭义的法律监督,包括诉讼监督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能。具体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立案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2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纠正漏捕、纠正漏诉和纠正违法等工作;3刑事审判监督,即对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4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即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6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对贪腐渎职犯罪案件的举报、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不满意及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受理刑事赔偿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分流、处理和答复。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报告第3页第12行):指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律师协会委派律师,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3.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第4页第18行)是指检察机关为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对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总体情况、发案特点和趋势等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防、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为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报告第4页第21行)是指检察机关将其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案件建立档案,对外提供查询。

5.“濂溪清濯”(报告第5页第2行)濂溪清濯得源于《爱莲说》作者周敦颐晚年居住地——濂溪坊蕴含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廉政寓意。检察机关通过组建主题宣讲团队、成立地区国企廉盟”,采取图片巡回展、地铁公益广告展播等形式,开展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6.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第5页第20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逮捕的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7.司法体制改革(报告第6页第14行)是指2015年初江苏省被中央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重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改革任务,着力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8.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报告第7页第13行):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等13个省份,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苏州是试点地区之一。

9.督促起诉(报告第7页第14行)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上述单位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报告第10页第11行):是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1.侦查突破指挥平台(报告第10页第20行):指检察机关依托信息科技手段,自主研发的具备突破管理、突破记录自动生成、案件笔录实时查看、讯问笔录录像同步回放、关键信息实时检索、声纹心率实时跟踪、外围视频实时调取等功能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1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告第11页第2行)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0169月,苏州市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场所建成并投入使用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