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姑检行公[2020]32050300014号
姑苏区某某委员会: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阊门遗址南段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古城墙存在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古城墙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违法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阊门古城门往南延伸200米的残存城墙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阊门遗址的保护范围,我院于2020年3月20日下午至该处古城墙走访调查时,发现与该段古城墙紧邻的一处民房存在搭建板房的情况,城墙与板房相邻处的墙体被破坏,城墙底部的砖石裸露在外,城墙与板房连接处被挖出了几级台阶,古城墙上被人种植了枇杷树,古城墙的边界和墙体被严重破坏。此外,该板房建筑结构以蓝色彩钢板为主,与古城墙及周边历史风貌严重不符,且该段古城墙上有大量生活垃圾,严重破坏了古城墙环境。经与文物主管部门核实,该处建筑位于专诸巷47号,为无证建筑,彩钢板系房主为防止漏雨自行搭建。
本院认为,苏州有2500余年建城史,古城墙不仅是苏州城历史文明的见证,同时也是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构成元素,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保护阊门遗址作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的保护,将阊门遗址涵盖在内的阊门段古城墙的保护范围,同时又是《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古城墙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为加强城墙保护工作,2018年施行的《古城墙保护条例》,是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基础上制定得更为具体和完善的古城墙保护规定,是苏州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职能部门都应在该条例的指引下开展古城墙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为确保《古城墙保护条例》有效实施,我院于2020年4月1日下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推动完善古城墙保护座谈会”,就目前古城墙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商解决方案,就提升古城墙保护意识、建立古城墙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达成共识。
《文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四)倾倒垃圾、污水;……”;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予以改造、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现有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本院在走访调查中发现的专诸巷47号自行搭建板房的行为危害了古城墙安全,破坏了古城墙历史风貌和环境,违反了《文物法》和《古城墙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在古城墙等遗址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构)物”;《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阊门遗址保护范围内搭建板房、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损害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阊门遗址的历史风貌和环境,危害古城墙安全,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为加强对阊门段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古城墙安全和历史风貌,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古城墙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属性、使用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并制定处理计划;
二、及时对阊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进行整治,营造古城墙保护范围内干净整洁的良好环境。
三、对辖区范围内的古城墙现状进行全面摸排调查,将古城墙保护嵌入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古城墙保护巡查制度,及时对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古城墙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作出处理。
以上建议望贵单位予以重视,对建议存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