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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镇人民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2020-11-17 14:36: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太检五部行公建〔2020〕19号

  太仓市某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堆放垃圾、设置网簖、木桩等阻水障碍物,阻碍行水泄洪,危害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西某某泾河、新某河系太仓市某某镇村级保护河道,新某中心河和某某中心河系某某镇镇级保护河道。经调查发现,上述河道内非法设置有鱼簖、鱼罾、木桩等捕鱼设施,西某某泾河和新某中心河河堤处存在堆放垃圾的现象。上述违法现象阻碍行水,影响行洪、排涝,危害河道及水域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根据《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堤防、防汛通道、护堤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鱼罾、鱼簖、地笼网和其他影响行洪输水的捕鱼设施;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各类废弃物。

  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又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没收捕鱼设施,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涉案河道系你单位管理保护河道,你单位应当落实河道管理保护主体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是对影响河道行洪输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采取措施,组织清理涉案河道内设置的鱼罾、鱼簖、木桩等阻水障碍物,清理堤岸垃圾,整治河道环境。

  二是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完善河道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10月16日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