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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某某局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2020-11-17 14:32: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虎检民行行公建〔2020〕11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某某局:

  本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京杭运河某某路批发市场段河道西侧河岸堤坝有大量垃圾堆放。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京杭运河某某路批发市场段河道西侧河岸堤坝有大量垃圾堆放,其中不乏体积较大的砖石块,所堆放垃圾距离河道不足一米。当前正处于汛期,京杭运河水位持续超警,防汛压力较大,在雨水冲刷及持续高水位河水浸泡下,增加了河道堤坝的压力,所堆放的砖石等垃圾容易滑入运河,同时京杭运河平时承担着繁重的船舶运输任务,大量建筑垃圾堆放于京杭运河堤坝,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影响防汛和堤坝安全的同时也危及河道中船舶的通航安全。《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你局作为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职责。

  本院认为,当前正处于汛期,京杭运河水位持续超警,防汛压力大,河岸堤坝堆放垃圾对防汛工作、堤坝安全、船舶通航安全以及市容市政等均构成影响及威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依法对京杭运河某某路批发市场段河道西侧河岸堤坝堆放垃圾情况进行处置,保障京杭运河汛期安全。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7月10日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