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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对常熟某某局发出的检察建议
2020-11-17 14:30: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常检五部行公建〔2020〕12号

  常熟市某某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我市多家餐饮店及水产店在网络平台上仍出现“江鲜”等字样的招牌和菜品。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大众点评平台上,招牌中出现“江鲜”字样的有7家,分别为:1、位于福榭线与海平路交叉口的“福林长江鲜”;2、位于府前路与迎宾路交叉口的“府前江鲜馆”;3、位于勤丰路35号的“一品九品江鲜馆”;4、位于海虞镇明珠街125-126号的“逸香阁私房菜长江鲜”;5、位于报慈浜路的“壹分利时令江鲜”;6、位于浒浦段附近的“新新长江鲜水产”;7、位于新港路135号附近的“雨峰长江鲜门市部”。以上七家店铺的实体店中,“福林长江鲜”、“府前江鲜馆”在招牌中仍出现“江鲜”字样。

  在菜品中出现“江鲜”、“江鱼”等字样的有3家:大众点评平台上一品九品江鲜馆的推荐菜品中有“长江刀鱼”、“油炸长江籽鱼”。渡口饭店(江海路2号店)的菜品中有“清蒸江刀鱼”、“长江虾”、“红烧江鲈鱼”。联联周边游平台上王梓楼出售“清蒸爆腌长江鲈鱼”。

  本院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为扭转长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去年12月,农业农村部明确从2020年开始,长江全面进入10年修养生息期。长江“十年禁渔”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具体举措,是保护长江水产品资源,更是维护长江水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2020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明确了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制造、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同时,严禁在门牌、店招、户外宣传中使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营销噱头,对商品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仍有商户铤而走险,违法经营,对长江水产品资源保护产生影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以水产品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为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查验关,禁止采购、加工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防来源不明的水产品及其制品混入生产环节。

  二、强化市场销售监管。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为重点,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查,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查验并留存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三、严格线上线下餐饮单位监管。以水产品及其制品使用量大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食材原料关,加强索证索票管理,不得经营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加强门店广告、招牌检查,对含有“长江活鱼”“江鲜”“长江野生鱼”等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企业名称、招牌字号和菜单,进行更改规范。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9月10日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