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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2020-11-17 15:01: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张检五部行公建〔2020〕14号

  张家港市某某局: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本市现有张家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1处,控制保护建筑7处,总体保护状况较好,个别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保护状况不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一、个别古桥、古井等户外构筑物周边风貌较差。

  某某镇某某村方桥、某某镇某某村徐塘桥、某某镇某某六朝古井杂草丛生,某某桥的标识牌被草木遮蔽。某某镇某某村黄旂桥南侧搭建的建筑、侵占河道建设的石驳岸不断侵入其保护范围,堤岸弃置建筑垃圾、整体环境风貌较差。位于某某镇某某村一组碉堡(编号10)被村民用于存放杂物,碉堡顶部可见灌木杂草、周边有弃置的装修和建筑垃圾。某某镇某某村永德片八组碉堡(编号1)本已风化破损,其内部及周边堆放丢弃秸秆等杂物。

  二、个别古建筑破损,日常维护状况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或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位于某某镇的港口蒋宅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无人居住,内部结构残损比较严重,至今未见修缮。市级文保单位某某镇某某村徐宅,房主本人居住,房屋破旧漏雨,居住环境差。控制保护建筑某某镇某某村陈宅,私宅,已无人居住,门窗破损,破旧不堪。

  三、个别文物保护单位存在擅自修缮、拆迁等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某某寺等寺庙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文物保护部门许可擅自修缮。根据《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拆除和迁移的,需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位于某某镇某某村的控制保护建筑钱宅被列入高铁新城拆迁区域已签拆迁协议拟拆除,经本院提示才知需办理审批手续。

  四、落实文物保护“四有”管理要求不到位。

  张家港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7年11月9日公布,直至2020年8月19日其保护范围才划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在一年内及时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标志牌内容不完整、字迹模糊,如某某桥、蒋某某墓葬遗址等较早公布的文保单位标志牌字迹已难以辨识。个别文物的记录档案有出入。某某抗日碉堡群保护范围紫线图显示有10处碉堡,实地走访发现除了碉堡之外还有一处炮台且立有文物保护标志。未制定公告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家港市某某局作为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历史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既是一个民族历史传承,又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日常养护和修缮责任不到位,擅自修缮、拆迁等问题,你局应当依法履行其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落实保护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四有”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古井、古桥、民居、寺庙等不同类型文物保护的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增强各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文物产权人的文物保护责任意识。加强对文物保护的业务指导,便于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机构执行落实保护责任。

  2.优化文物保护管理,督促履行保养修缮义务。细化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内容,及时掌握所发现问题督促解决。督促保护管理责任人清理某某桥、六朝古井、某某村永德片八组碉堡(编号1)、某某村一组碉堡(编号10)周边环境。评估某某镇某某宅保护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及时修缮。

  3.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执法,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局、市民宗部门协调,依法调查处理某某桥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某某寺擅自修缮等问题。

  4.加强对私有古建筑修缮利用调查研究,加强巡查和文物毁损风险研判,预防修缮保护困局出现,依法迁移居住人口,合理利用古建筑,妥善处理私有古建筑修缮问题。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9月1日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