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吴江检五部行公建〔2020〕7号
苏州市吴江区某某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吴江区内存在经营活体河鲀鱼的情况,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河鲀鱼需经有加工资质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同时禁止经营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经本院现场走访、调查发现,吴江辖区内部分农贸市场、饭店仍存在经营活体河鲀鱼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河鲀鱼具有毒素,食用安全风险较大,容易引起神经障碍,从而导致神经末梢和神经中枢麻痹,甚至致人死亡,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你局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建议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鲀鱼销售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和常态化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经营活体河鲀鱼或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等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2、建议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分工合作,对违规经营的河鲀鱼来源情况开展调查,规范河鲀鱼经营加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