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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对工业园区某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2020-11-17 14:44: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苏园检四部行公建〔2020〕1号

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局:

自2020年5月10日起,公安机关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全面管理,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成为驾乘人员必备防护用品。因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制定,相关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广大驾乘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20年5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某某车行以25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该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亦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

2020年5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某某电瓶车修理店以2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该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亦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销售单据、安全头盔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之

规定,你单位主管园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本院认为,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作为驾乘人员头部防护工具,关系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产品本身应具备保障驾乘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条件。上述案涉安全头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亦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应视为假冒伪劣商品。案涉经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相关质量监督工作须同步加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

2.适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督促园

区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消费提示、预警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鉴别能力,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5月21日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