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相检四部行公建〔2020〕17号
苏州市相城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某某镇某某湖处多处水域存在水体发臭、水质浑浊、蓝藻及垃圾漂浮、岸边散养家禽等问题,影响乡村人居环境,带来水质污染隐患,不利于某某湖整体生态文明建设,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面临遭受损害危险。对此,你单位应当进一步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近日,本院通过相城区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联动平台发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某某村外河头靠近某湖水域水体发臭、水质浑浊。2020年7月28日上午,经本院实地调查核实,发现举报情况属实。经查,辖区某某村靠近某某湖水域“湖底码头”、“上鸭溇”、“五路农家”等多处水域,均存在水体发臭、水质浑浊、水面蓝藻及垃圾漂浮等情况,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隐患。经走访周边居民,均反映水体发臭影响正常生活,影响乡容村貌。另外,岸边家禽散养、水域杂草丛生影响水质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另,自2017年河长制在苏州市全市推行以来,从市、县、乡到村,共形成四级河长体系,河边均设置公示牌,明确河流名称、河长姓名及监督电话,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污染问题。但经查明,你单位在贯彻落实镇村两级河长制过程中,在线索收集和反馈、分析研判和协调、推动问题高效解决等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自2016年起,某某湖被明确定位为苏州市战略备用水源地,根据2018年最新修订的《苏州市某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为了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对某湖水源水质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设置一级、二级和准水源水质保护区。你单位辖区某某湖北畔,其生态环境对某湖区域生态建设和总体风貌十分重要。上述突出问题,破坏乡容村貌,影响湖水水质,直接带来有关环境污染隐患。
本院认为,你单位作为属地管理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事项,负有杜绝某某湖畔环境污染隐患、维护湖水域水质安全、深入运行镇村两级河长制、维护干净整洁乡容村貌等职责。
综上,为进一步加强对某某湖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1.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清单。立即组织排查,核实上述情况,全面梳理问题,分门别类形成清单,围绕水面蓝藻、水质浑浊、水体发臭等重点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拟定整改方案。
2.积极部署行动,全面落实整改。充分发挥属地政府扎口作用,坚持“协同治理、铁腕治污”原则,就蓝藻处理、水质清洁和改善等方面加强同水务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盯紧抓牢,全力督促镇村两级河长制及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的落实,加强污染环境违法线索发现和移送力度。
3.夯实责任意识意识,注重长效保护。注重责任分解落实,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对外健全问题投诉和线索反映渠道,对内完善奖惩制度和考核评比体系,丰富基层法治宣教方式,引导乡村民众自律自治,协力共建干净整洁的乡容村貌和安全有序的人居环境。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