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昆检行公[2020]32058300001号
昆山市某某基金管理中心:
本院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中发现,退休人员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为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从2014年以来有23名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具体分述如下:
倪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4年5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朱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4年8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苏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4年8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张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5年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朱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5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韩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5年4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李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5年5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郑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6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王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6年10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郁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7年2月2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高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7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朱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7年2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张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7年7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包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7年11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李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7年11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瞿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8年4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谷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8年9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徐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8年10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吴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8年12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朱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周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9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浦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9年9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张某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人,2019年9月2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经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金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 2001年9月13日)的规定:“……二、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于被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办理。(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据此,以上23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应当予以追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昆山市某某基金管理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上述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保部门缺少判刑人员信息、与司法机关沟通不畅等,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造成国有财产的继续流失,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涉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中心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追缴违规发放的养老金。建议你中心积极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有效追偿机制,及时追缴,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二、健全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合作,就退休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处置、追偿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及时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动态追缴,实时落实政策,堵塞社保领域国有财产流失的漏洞。
若对本检察建议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后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