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3年,徐某某嫁到苏州,与丈夫租住苏州市区租房居住,在昆山从事水路运输工作,因系农村户口仍留原籍。运输公司解散后,徐某某上岸安置为昆山市某镇某村村民。1999年徐某某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在苏州市区租房居住。2000年徐某某所在村83户222人经昆山市公安局批复转为小城镇户口。徐某某自2006年起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解决住房问题,因其无房无宅基地且属于非农人口而未得安置。2008年2月,徐某某向昆山市某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增宅房申请。该申请已逾十余年未能妥善处理。2019年1月,徐某某将某镇政府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同年7月,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徐某某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徐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先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二、检察履职
案件来源。徐某某向苏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2年6月,苏州市检察院将案件交昆山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
检察履职。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某的起诉时已距离事发26年,已超起诉期限,追溯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及某镇农村增宅安置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事宜,其请求政府给予必要安置、维系基本生存的主张亦具有合理性。为推动该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两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积极履职:一是发挥一体化办案、领导包案优势。苏州市检察院在法律适用、政策解读、化解方案拟定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并多次至昆山市检察院指导工作,共同对徐某某释法说理。昆山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对接某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争取属地政府支持;另多次会商申请人,围绕案件事实和属地政策,为当事人解心结、释法结。二是找准矛盾症结促争议化解。经研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争议症结在于徐某某的安置诉求,遂将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作为争议化解的落脚点。检察机关与徐某某、某镇政府多次召开会商会,共商安置方案,最终确定由某镇政府向徐某某有偿提供一套离婚增宅房,50平方米面积内部分以镇政府提供的离婚增宅房价格为准,超出50平方米面积部分以交房时市场价格为准结算。同时,考虑到徐某某系残疾人行动不便,尽量将离婚增宅房安排在低楼层。三是上门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考虑到徐某某因中风导致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等因素,遂于2022年8月29日至某镇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并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式与方案发表意见。
争议化解。徐某某与某镇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徐某某自愿向苏州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服判息诉。持续14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化解。2022年8月31日,徐某某通过昆山12345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做法表示感谢。
三、典型意义
1.妥善处理外嫁女安置问题,依法保护基本居住权。在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安置补偿唯一条件,而应以其基本居住权得到保障为基本原则,在充分调查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决定。外嫁女基本居住权未获得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检察监督。
2.对程序空转的案件应开展实质性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针对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的程序空转案件,应开展实质性审查;通过约谈、调查、走访等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矛盾焦点,研判申请人诉请的合理性和争议化解的可行性。
3.通过一体化办案、领导包案等形成化解合力。针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托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和领导包案优势,针对诉请合理的申请人,加大帮扶力度,通过释法说理、约谈磋商、司法救助等方式,共促争议化解。在行政裁判结果争议化解案件中,可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通过听证等形式,进一步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