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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太仓市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2023-04-11 15:02: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2年12月生,某美疗皮肤管理中心负责人。2018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美疗皮肤管理中心大厅里,使用酒精融化冰箱里的冰霜,因操作不当引发酒精爆燃,致使现场观看的学徒工陈某某(13岁)颈部等多处烧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二、检察履职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郑某某拒不认罪且不愿赔偿,太仓市检察院联合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不认罪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所致。检察机关遂对被告人郑某某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充分释法说理,突破了郑某某心理防线,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害人陈某某治疗费用高昂,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妇联介入,经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郑某某以“首付10万+余款分期”方式赔偿陈某某5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23日,太仓市检察院对郑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太仓市法院提起公诉。5月12日,太仓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郑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全方位综合救助被害人。一是针对被害人陈某某全身被大面积烧伤,家庭陷入负债困境,后期康复手术迫切等需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按重伤救助最高标准对其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助解燃眉之困。二是针对被害人因烧伤所致的心理创伤,委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全程跟进,精准制定心理辅导方案,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三是整合团市委、民政、妇联等社会救助资源,将陈某某纳入太仓市“娄城益帮扶”困境儿童关爱保障项目救助对象。四是针对被害人陈某某辍学情况,主动联合教育部门,克服学籍转接难、学业中断久、插班不适龄等难题,助陈某某复学,其就近入学初二继续完成学业。重返校园后,被害人陈某某的状态得到明显改善,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推进强制报告制度。案发后,被害人就诊的相关医疗机构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也未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致使本案查明犯罪事实难度增大,被害人救助不及时,社会矛盾久拖不决。以此案为契机,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就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召开联席会议,传达最高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贯彻落实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研究制定本市实施细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织密“关爱网”。

  三、典型意义

  1.对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教育转化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态度转化、达成赔偿谅解、钝化社会矛盾的价值功能。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认罪认罚后能够如约得到从宽处理的疑虑,可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转化功能,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辩护人协商等方式,督促行为人认罪认罚。

  2.对于受到侵害的流动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对于因犯罪行为陷入困境的流动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该保持高度敏锐性,发挥主动性,及时、有效、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更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充分延伸检察职能。对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失学、生活失助等问题,要主动联合各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推动构建未成年人全方位综合救助体系。

  编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