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冯某某、顾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以J公司、B房地产经纪公司、S投资公司等公司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某某经与任某某商议,先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设立J公司苏州分公司、B房地产经纪公司苏州分公司、S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均由冯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为总公司销售各种名义的理财产品,总公司返还被告人冯某某所吸收投资金额的10%左右的钱款。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介绍期限6个月至6年不等、年化收益率7%-35%不等的理财产品,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相关协议,通过POS机收款、指定银行账户收款、现金收款等形式募集资金。被募集的资金归集到总公司会计顾某某及被告人冯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后转入总公司提供的账户,至2018年总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本息。
经审计,苏州分公司非吸资金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511余亿元,其中,通过顾某某名下银行卡支付本息共计1.66余亿元。
二、检察履职
查明被告人财产。2021年吴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冯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要求继续退赔赃款,根据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总金额为8447万余元,共计315人。集资参与人向吴中区检察院提供了冯某某在苏州有两套别墅的线索,吴中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冯某某及其妻女名下并无尚未查封的房产。经进一步调查,在别墅所属的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发现,冯某某2018年以其妻女名义以人民币1600万元在苏州购买了两套别墅,尚未过户,故未显示在其名下。
通过同案犯追赃挽损。因藏匿涉案财产的方法隐蔽,在冯某某案件判决时尚未发现被其藏匿的两幢别墅。经审查,公司记账人员顾某某属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属于冯某某同案犯,吴中区检察院对顾某某追加起诉,并准备将冯某某藏匿的涉案财产别墅两套作为涉案财产采取司法查封措施。
以冻结交易代替查封。冯某某以其妻女名义购买的房产尚未过户,要对其进行查封确有难度。为了能够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吴中区检察院决定以冻结两套别墅的交易来代替查封来防止房产流转交易,保障集资参与人退赔权益。吴中检察院通过两套别墅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中心及房管局冻结了这两套别墅的交易,并将相关手续移交给了法院。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时要根据线索进行更深一步的挖掘。对犯罪嫌疑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要进行精准审查,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财产,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尚未登记、过户等隐匿财产。
2.检察机关可通过未判决的同案犯进行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进行追赃挽损时,如果案子已判决,可以通过未判决的同案犯来进行追赃挽损,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及时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冻结交易代替查封来进行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尚未过户的房产查封比较困难,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中心和房管所对房产进行交易的冻结,固定房产,防止房产的流转,以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